答:《劳动法》实施后,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,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。因此,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。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,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,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,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。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,拒签劳动合同。